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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1. 山東機場原副總經理李偉,一審獲刑十四年半

          據“山東高法”公眾號消息,2024年2月29日,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機場原黨委委員、副總經理,煙臺機場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李偉貪污、受賄、行賄一案,對被告人李偉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;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;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。對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,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追繳,上繳國庫;對扣押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,不足部分繼續追繳,返還被害單位。

          經審理查明:2018年12月至2022年11月,被告人李偉利用擔任日照城投黨委書記、董事長,山東機場黨委委員、副總經理,煙臺機場黨委書記、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虛增工程量、虛開發票、虛列支出等手段,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幣157.107451萬元,據為己有。2012年至2023年,李偉利用擔任日照市園林局局長,日照市住建委(住建局)黨委委員、副主任、副局長,日照城投黨委書記、董事長、山東機場黨委委員、副總經理,煙臺機場黨委書記、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、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26.16284萬元。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,李偉為謀取個人職務晉升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,向他人行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3.9848萬元。

         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李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、受賄罪、行賄罪,應依法數罪并罰。李偉貪污數額巨大,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行賄犯罪情節嚴重,均應依法懲處。鑒于李偉到案后,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,受賄罪構成自首;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,具有多個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。其認罪認罰,依法可從寬處理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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